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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解雇心生不满朋友圈辱骂雇主泄愤,安溪法院这样调解……
在微信朋友圈随手上传一段文字、几张照片发表观点、相互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,在自己的朋友圈真的就能“口无遮拦”吗
你看
本是堂姐妹的“大小张”
就因此
走上了法庭
......
简要案情
原告张某华与被告张某妹系堂姐妹关系。被告曾受雇于原告经营的汽车修理厂,解除雇佣关系后双方产生纠纷。被告张某妹因被解雇心生不满,在其朋友圈发布粗言野语辱骂原告,导致双方共同亲朋好友知悉、评论,产生不良社会影响。调解过程
谢法官结合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,从亲情、法理等角度指出被告的错误行为,引导双方正确处理亲戚朋友间的意见分歧,多倾听、多沟通消除矛盾隔阂。调解过程中,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解、释法明理下,被告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他人的信息,不仅对原告是一种伤害,也是不懂法而导致的错误行为,表示其已经删除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不当言论,并当即编辑道歉信息发布在其朋友圈就其不当言论赔礼道歉,以求得原告原谅。最终,两人冰释前嫌,案件得到圆满解决。
法官说法
“本是同根生,相煎何太急。”原被告系堂姐妹关系,在因琐事发生纠纷时本应私下好好沟通,化解矛盾,但本案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彼此存在的小矛盾,而是轻信他人言语挑拨,导致矛盾激化,而被告更因一时气愤发布辱骂原告言论到微信朋友圈,导致彼此亲朋好友人尽皆知,实属不该,两败俱伤。
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。公民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也应当恪守法律红线、道德底线。如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,损害他人利益的,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,以维护其合法权益。法官提醒,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冷静,言行须得当,妥善处理纠纷,切莫因一时之快,最终损人不利己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文字来源:湖头庭
本期编辑:黄 欣